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实行报建审批。
上海市办公室装修工程分为一般类装修工程和特殊类装修工程两类。按照分类实行差别化管理、分类审批。一次申报多个建筑单体或者部位实施装饰装修,凡有一个及以上建筑单体或部位涉及特殊类装修内容,该装饰装修工程按照特殊类装修工程进行审批。
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共同负责界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类别(一般类或者特殊类),按界定的分类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和内容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设计和施工。
对于一般类装修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可以由非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对于特殊类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担任。
另外,涉及特殊类装修工程施工,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接。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类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特殊类装修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
(1)梁、板、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局部改动(局部管道施工开孔除外);
(2)整体或局部结构加固;
(3)建筑物内部加装、改装电梯(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除外);
(4)因使用功能调整等产生荷载增加。
2、涉及消防设施变动:
(1)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重新调整;
(2)改动疏散楼梯及疏散走道;
(3)改动室内消火栓系统;
(4)改动自动喷水灭火等水灭火系统;
(5)改动气体灭火及其他灭火系统;
(6)改动建筑给排水、消防电气、机械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通风空调系统、正压送风系统;
(7)改动原有消防性能化设计;
(8)建筑面积大于(含)300平方米并涉及喷淋、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末端消防设施局部改动。
3、涉及房屋立面改动:
(1)涉及玻璃幕墙、石材幕墙、玻璃顶棚、玻璃吊顶、防护栏杆改变;
(2)涉及其他房屋外围护结构及其装饰层的外部轮廓局部变动。
除特殊类装修工程范围之外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划分为一般类装修工程。
办理方式、时限
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总门户下的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无需到实体窗口申请和递交资料。
办理时限:
一般类装修工程累计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其中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时限为当场在线办理。
特殊类装修工程累计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其中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5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2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包括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验收备案2个工作日。
办理总流程
(一)一般类装修工程
推行承诺告知,简化事前审批,强化对企业承诺后履约行为的批后监管。按阶段分别办理以下事项:
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在线申领施工许可证;
施工过程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抽查,记录抽查结果,不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自行验收,在线自行报送验收信息并获取告知性备案凭证。
(二)特殊类装修工程
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加强对质量和安全的监管。按阶段分别办理以下事项:
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在线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申领施工许可证;
施工过程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在线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
施工许可阶段
建设单位在项目已获得批准且设计、施工等企业已确定后进入施工许可阶段。
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完成有关的招标投标活动。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在线提交以下资料:
(1)《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既有建筑物所有权证(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既有建筑物的使用权的,需一并提交租赁合同和既有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相关证明文书);
(3)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承诺书;
(4)按照规定格式完成的施工图(图纸必须由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进行电子签章。设计负责人为非注册执业人员的,应当使用带个人签名的电子签章;设计负责人为注册执业人员的,应当使用带执业印章的电子签章)和相关材料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申请施工许可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存在《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规定情形、增加荷载超过设计荷载值5%、涉及2000年之前建造且低于《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9-92)(1996年局部修订增补)标准设计等情形,应当增加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含抗震鉴定报告);
(2)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应当提交市抗震办出具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3)超出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设计的建筑或者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自行组织的抗震设防专项专家论证意见;
(4)涉及玻璃幕墙改动,应当增加提交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报告;
对于一般类装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施工许可证审批。
对于特殊类装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将项目信息发送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同步开展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
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
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后,正式进入竣工验收阶段。
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在线提交以下资料:
(1)《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按照规定格式完成的施工竣工图(图纸必须由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进行电子签章。设计负责人为非注册执业人员的,应当使用带个人签名的电子签章;设计负责人为注册执业人员的,应当使用带执业印章的电子签章)和相关材料等。
对于一般类装修项目,系统自动生成 《上海市一般类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凭证》。
对于特殊类装修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同步开展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工作。
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或备案意见。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通过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线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仅对特殊类装修工程施工图中涉及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消防报建
第一步、首先填写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切记申报单位应为建设单位,而不是施工单位。需要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并出具办公室租赁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书;假如藉由施工单位办理消防手续,这就是代办;
第二步、申报表上所填的内容,基本为主要建材:如墙体材料、地面材料、顶面材料等;
第三步、需要准备该装修场所的整体消防验收图纸复印件(大楼消防验收资料,一般在物管处有);
第四步、需要准备具体施工场所的平面布置图、电气图、消防改造图(若不动消防设施,可以在备注中说明)。上述图纸需晒蓝图,并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比如建筑设计院)盖上出图章;
第五步、当地消防大队会去现场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若同意,即可开工;不同意,则要修改装修方案。
装修单位到所在辖区的街道,找负责的老师登记备案,一般需要准备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租赁合同、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资质、特种作业证、安全员证、项目经理证、安全协议等。具体的就得看街道办的要求来了,每个街道要求都会有差别。街道资料收齐后,会邀约第三方单位,勘测现场,需准备好,施工铭牌、二级电箱、灭火器等,疫情期间,还需准备防疫物资,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街道备案登记弄好后,会有一张回执单,交予物业,物业办理开工进场手续。施工结束后,需到街道办理竣工备案。如有其他上海办公室装修街道办报备流程相关疑问,咨询热线021-66797898。
工地开工需办理的施工报建.如果是施工报建,需要准备的资料有点多,具体可以咨询相关部门,他们会提供你一份清单,按清单装备好资料,递送相关的部门,很快可以领取施工许可证。
基本上300平米以内的都是直接街道备案,超过300平的需要去住建委办理安质监,周期比较长,费用比价多,资料也比较多。具体咨询400-877-6528
装修报建流程和所需要资料有哪些呢:
一、网上存案:在消防网上进行填表申报,假如抽中5个工作日将资料送到消防部分检查;
1、网上报审抽中;一切相关规划资料的预备,装饰规划图纸、消防给水、自动救活体系、火灾自动报警体系、消防供电体系、防排烟体系、应急照明及分散指示体系等相关消防体系规划图纸,由正规资质单位规划并供给盖章文件;同时供给工商经营执照和资质证书;获得消防部分颁发的答应装饰函;
2、、网上报审未抽中:直接施工,有必要查验(有必要完善网上申报抽中的资料,备查验一一核对);
二、装饰答应;获得消防部分颁发的答应装饰函;
三、查验;消防工程做完后,就得请求查验;网上申报抽中的,有2个选项:
1、查验未抽中的,有必要供给以上一切相关消防规划资料,并且图文与实际施工一致;五、开业检查;消防大队会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是否与你呈上的资料相符,是否契合标准,拿到合格证后才可经营;
2、消防部分工作人员前来现场查验;依据实际情况,有或许不到现场查验,依据项目的特殊性决议;
四、送验;
1、资料资料的预备,样品资料相关合格证书复印件,提交消防产品法定查验机构查验报告,以及消防产品出产答应证或在我省销售运用的存案证书;
2、资料样品,消防装饰过程中所用施工资料,取样品送检;一般消防查验时抽检最多的是 各类防火涂料、防火门、应急灯分散指示标志和救活器,装饰的还有地毯等;
3、预备企业资料;
五、后期训练;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消防知识的宣讲,解说消防器材的运用,逃生等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实施方案,相关消防知识的遍及,把握应急救援的程序和消防器材的操作运用方法,进步现场管理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以上就是城起为你解读装修报建流程和所需要资料,更多装修报建流程问题请咨询400-877-6528。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需要进行网上操作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登录网站【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注册登录。进入到页面后
我们选择窗口左侧【项目】,再选择【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点击【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
网上操作需要两种设备:
单位证书:法人一证通用数字证书
个人证书:个人身份证书
如果需要了解办公室装修问题可以联系上海城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城起空间设计专业承接各种工装类装修设计项目,办公空间及其它装修:办公室、厂房、写字楼、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展厅等。
上海工装公司联系电话:021-66797898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30日,向指定的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申报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三)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 (五)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条件的资料; (六)有关概预算资料; (七)与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申报的审核) 质监机构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文件和资料后的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办理有关手续, 并发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第十六条 (质监费和管理费)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时,向质监机构缴纳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费由质监机构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质监机构应当在收取的质量监督费中,按规定的比例向市质监总站缴纳管理费。 质量监督费和管理费的标准由市建委提出,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开工前的义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规模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二)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施工管理组织,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 (二)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编制施工方案; (三)按照施工方案明确对施工人员的技术要求; (四)落实建设工程的其他质量保证条件。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监督管理) 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进行复核; (二)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施工中的义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组织施工,禁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除前款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进行核查。 (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作进场试验;按规定需由检测单位检测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检测单位检测或者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三)根据施工状况需对设计文件作变更的,应当及时会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四)执行施工规范和技术工艺标准,做好工序控制和质量检测。 (五)隐蔽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跟踪检查。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进行质量抽查、测试和核验,填写质量监督记录; (二)检查施工单位技术操作人员的资质和合格证明; (三)核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质量保证条件。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或者在抽查、测试和核验中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质监机构可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中间核验) 建设工程的基础分部、结构分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的主要施工阶段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5日内向质监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的中间核验。质监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中间核验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作合格。 未经质监机构中间核验或者中间核验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验的申请) 建设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向质监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验,并提交下列有关质量状况的资料: (一)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图; (二)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 (三)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合格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四)隐蔽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 (五)建设工程质量中间核验合格的证明; (六)与建设工程质量状况有关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验的要求) 质监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验申请后的10日内,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的资料进行全面核查,并核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等级。 对核定为合格或者优良的建设工程,由质监机构发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并在其中载明建设工程的质量等级。 未经质监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后,可按规定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签署建设工程保修书, 并提供建设工程使用、保养和维护的有关说明。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 1、项目批文及复印件; 2、工程规划许可证; 3、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用复印件; 4、勘察、设计质量责任书; 5、勘察、设计合同用复印件; 6、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见证单位的见证取样员上岗证及复印件; 7、地下物普探报告; 8、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及勘察设计批准文件。 (二)、参建的施工承包单位的资料: 1、施工承包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复印件; 2、承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施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专职质检员、取(送)样员资格证收用复印件; 4、该项目施工管理人员质量责任书(必须是本人签字、盖章原件); 5、施工组织设计。 (三)、参建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资料: 1、建设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2、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用复印件; 3、该项目监理组织; 4、该项目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质量责任书; 5、监理大纲。 二、安全监督手续 (1)规划、用地许可证; (2)已完成招投标工作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 (3)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 (4)施工企业已制订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 (5)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配备合格、齐全,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合格; (6)具备建筑工程开工前的其他条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主要职能: 1.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2.具体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 3.按照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 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工程实物质量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向工程备案管理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 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信誉进行管理。 6.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 7.受理并及时处理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质量问题的技术鉴定。 8.掌握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9.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